索引号 3212000006/2024-00002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4-03-13
文号 时效
统计执法检查是如何开展的
  •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2024-03-1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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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 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通报。

立案查处和执法检查的典型、严重统计违法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曝光。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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