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分公司数据受处罚
-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2025-03-1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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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X年X月,XX市统计局对XX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报的202X年1-3月工业总产值、202X年1-3月营业收入均存在漏报情形,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经调查,XX公司有一家分公司在外省,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没有将分公司的数据合并上报,造成数据失实。
案件处理:XX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XX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XX公司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依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应当遵循法人口径原则,要包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数据。“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数据应归集至总公司上报。企业统计人员要准确掌握统计单位口径规范要求,避免因业务不熟悉造成数据失实,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