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案件
  •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2024-06-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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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X市统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X单位上报的20XX年1-X月主营业务收入25474千元,检查核实数20336千元,虚报了5138千元。上述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经检查,产生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该单位将委托其他单位生产开票销售的收入计入本单位业务收入上报。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X市统计局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案例启示:

统计人员不了解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法律法规,随意上报数据,单位领导对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审核,是导致该单位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单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及时参加培训,熟悉了解统计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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