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2024-12-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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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已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如何准确反映其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和农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方法研究,完善方法制度,实现科学统计,显得尤为重要。为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方案,做好“四农普”前期筹备工作,泰州市农村统计工作人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范围、名录库建设、调查表式设计、组织模式、拓展研究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农业农村局、国调队等部门对接沟通,了解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积极探索部门间后续的合作分工模式,同时走访调查部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调研报告,将关键性问题研究整理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特点和难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类型,经营活动涵盖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农业服务等多个复杂领域。靖江市调查发现,现有家庭农场734家,50亩以上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种粮大户711家,种植总面积18.7万亩,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5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614家(其中县以上示范社占比20%),从事社会化服务组织85家,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是经营方式复杂多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的难点在于,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数据记录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或基础台账,导致数据获取困难。
(二)“新”与“精”
因此新制度建立应突出体现“新”而“精”二字,与过去的传统经营方式区分开。20年前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承包户,畜牧业中较广泛的养殖大户,属于新的业态。但几十年后,本地承包大户、规模户、家庭农场越来越多,这一部分应纳入到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
就目前形势下,新型农业经营应以农业生产企业为重点,探讨集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互联网一体化的企业化发展路线。以海陵区为例,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应是产销一体的涉农企业:乡镇花卉公司、蟹苗企业、红旗农场的生猪育种和鸭鹅种苗企业;一些订单型农业生产单位如城东街道承接盒马生鲜订单按需求数量生产的300亩农企蘑菇部落。
结合实际,除明确的行业范围(粮经牧林渔辅)外,还应关注特色农业领域,如特色水产养殖(单位产值高的蚂蟥、牛蛙)、特色经济作物种植等。对于新兴的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经营主体类型也应考虑纳入,确保调查能全面反映“三农”发展新趋势。
二、名录构建
(一)名录整合
通过多渠道收集信息,确保名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目前已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行业01-05)、第三次农业普查登记注册的规模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名录(一产)、农业农村部门全国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相关名录。一是对目前各种主体名录进行梳理清洗,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三是除原本名录外,可尝试纳入税务部门的纳税农业主体信息,确保整合全面。梳理清洗时,注重去除重复和无效信息。
(二)入库与调查标准
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时,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土地面积:这是衡量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最直接的指标。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经营规模也越大。土地面积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具体规模可以根据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来确定。二是生产能力:包括农作物的种植能力、畜牧业的养殖能力等。可以通过年产量、养殖数量等指标来衡量。三是经济效益:包括年产值、利润、税收等。经济效益是衡量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和经营效果的重要指标。
简化的话,可以以“三农普”规模户标准为基础,按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产量;畜禽的养殖规模,产值;林业的种植面积状况;渔业的养殖面积、产量;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产值,来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名录。
农业企业以年产销规模来定名录,种植业大户以经营面积来定名录,畜禽大户可直接以调查队切割点作标准(如生猪大户以2500头养殖规模为切割点)。
应注意结合实地农业规模和特色产业情况适当调整,对于特色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可适当降低规模门槛。调查标准要平衡工作量和监测效能,优先选取关键指标。
(三)维护方式
针对农业主体变化频繁、跨地区经营普遍等特点,基本字段应包括名称、地址、法人等,特征字段可设产业特色、经营模式等,建立市、市(区)、镇、村三级维护体系,村负责收集变动信息,镇汇总上报,市(区)、市进行统一更新。
维护方式可参照一套表,每个年度末做调查摸底,年度规模达到标准的进入名录库,年度规模下降达不到标准的剔除出库。或者根据半年制的粮食作物生长规律,每半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目录进行维护和更新,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三、调查表式
(一)调查表
指标方面,除了基本情况和农林牧渔业产品面积、产量、产值外,还应设置土地流转、劳动力数量、技术水平、经营范围、经济效益、市场影响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调查内容,以全面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和挑战等方面展开。
频次方面,可以参照目前的产量表+经营情况指标的方式,各个经营单位情况不同,如种粮企业或规模大户生产周期本身就长达半年期,畜禽养殖可以配合调查队季报季度统计,农业企业如涉加工产销且规模较大,可能已经在工业、服务业一套表做调查,需要慎重考虑。
农林牧渔业报表的设置频次分为月报、季报、粮经季节报和年报等,规模以上主体填报指标应重点关注经营效益、市场竞争力相关内容,如品牌价值、市场占有率等,频次可设定为年度,重要指标可半年一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表的报送应按照现行行业划分报送相关报表,上报方式采用村、镇农业专业负责人手持终端现场报送。如果指标设置较少,也可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季度或者按照生产周期,以专人通过网络直报的形式上报相关数据。
(二)基础台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的设置对于规范经营管理、准确掌握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为上报统计数据提供数据来源非常重要。建立主体台账,才能确保数据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台账应设置生产经营台账、财务收支台账及人员管理台账,增加成本核算相关指标,如农资价格波动、人工成本变化。
台账相关方法制度需要多样化设计,记载方式尽量采用新方式,涉及手持或电脑端记载,最好开发统一的手机端 APP,方便经营主体随时记录。
四、调查组织模式
统计局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的方向,调查队业务范围中有种植业规模大户、畜禽养殖大户等,农业农村部门掌握合作社,基层农机站、兽医站等农业服务信息,另外目前渔业生产是由农业部门统计,统计部门只负责取数。林业除自规局掌握以外,其他部门基本不涉猎。
可以建立由统计局牵头,调查队、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等协同的领导小组,统计局负责方案制定和数据汇总,调查队负责数据收集、质量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各自领域主体填报和业务指导。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关键性问题拓展研究
农业经营主体涉及面相当广泛,不仅仅涉及农林牧渔,种类多,期别复杂,涉及的主管部门也多,需要协调多方力量,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应注重调查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提高调查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方法,有效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支持。
(一)完善调查指标体系,明确核心指标,分层分类设计
分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中的占比和发展趋势、结构性特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需求,指标体系涵盖生产、经营、销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多方面。指标设计应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能够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问题。
为准确反映发展状况,调查应明确核心指标,如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面积、财务状况、销售渠道等,避免调查内容过于笼统繁杂,提高调查效率。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规模等因素分层分类设计调查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问卷内容。例如,对规模户可重点调查其种养殖情况,对家庭农场可重点调查土地经营和生产技术应用情况,对大型龙头企业可以重点调查其产业链带动等情况。
(二)采用多种取数方法,形成部门合力
建设移动端调查平台,经营主体在线自主填报,提高数据收集效率。对于自主填报有困难的经营主体,可以由调查员上门走访协助调查。推广电子化数据采集方法和在线调查平台,有利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便捷地提交数据。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制度建设。多渠道数据融合,结合农业局、发改委、市监局、税务局等多部门的数据资源,获取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纳税情况、市场监管信息等,丰富数据来源,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融合,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建立专门的在线数据库,打造安全、便捷、功能齐全的直报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和查询,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减轻数据收集和整理过程的繁琐。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数据与农业普查等现有统计业务数据有效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补,避免重复调查。合理运用互联网,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为科学统计提供有力支持。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为农业政策制定和产业规划提供有力支撑。
(三)强化动态监测,关注新质生产力
建立定期调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及时跟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变化。通过设置预警指标和阈值,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注重多维度分析,从地区、类型、规模等多个维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揭示发展的差异性和规律性。
关注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尤其新型农业主体在科技应用、绿色发展等体现新质生产力方面的表现,以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情况,如智慧农业设施。
(四)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对采集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引入现代统计方法和模型,如抽样调查、时间序列分析、回归分析等,提高统计准确性和科学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建立多重审核机制,包括经营主体自查、部门初审和专家终审;同时不定期开展实地抽查以保证数据质量。
(五)及时发布统计信息
将统计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发布统计分析报告、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