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62/2015-02872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0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2015-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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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州市统计局党组文件
各处(室),调查局:
现将《中共泰州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泰州市统计局党组
2015年9月1日
泰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 |
中共泰州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委赋予泰州市统计局党组的职责,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党组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职能以及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党组会议是党组议事的基本形式,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党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组书记的职责:主持局党组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第六条 党组其他成员的职责:向党组书记提出需要由市统计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事议题建议;参与党组的讨论和决策;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决议事项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党组应当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按照职责或分工,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包揽属于行政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八条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党组成员的积极性,并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的监督。其他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接受党组书记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章 党组会议议事内容
第九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全市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等。
第十一条 研究部署市统计局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行风、廉政、干部队伍建设和统计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定以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统计局提交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申报、使用等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报请市职能部门批准的市统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调整和提名推荐干部等人事工作。党组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市统计局的先进推荐、表彰、奖励和惩处工作。
第十六条 讨论研究局机关党、团支部工作,工会、妇女工作,及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研究部署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第十八条 研究需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党组书记可授权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遇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指定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理并对党组负责,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 党组秘书、驻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党组会议。根据党组会议议题需要,必要时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在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交由党组秘书汇总,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除紧急事项外,不得搞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提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原则上议题意见不成熟或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不上会。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必须依据党组议事内容确定。各党组成员可以在所分管工作中,或认为应当提交党组议事的事项中提出党组会议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凡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的初步方案,形成文字材料。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的决策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拟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预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论证。涉及到干部职工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须先同有关部门会商;涉及地方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党组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各成员要认真准备,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除干部任免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在会前与班子成员、纪检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的决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党组成员表决情况,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人或多个事项时,应采取逐人逐项表决。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可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将讨论过程、表决情况记录在案。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无记名表决形式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暂缓表决和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党组决定干部任免问题,要坚持按程序办事,不搞临时动议。有关流程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会议应由党组秘书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并根据会议内容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党组秘书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对未到会的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本人或指派专人会后向其通报。
第五章 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及时传达布置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三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决议事项不执行、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造成决策失误或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组会议研究人事或其他问题时,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本人应予回避。
条三十七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包括出席和列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未按组织程序公开、宣布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对需要传达的问题,应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严禁外传。并按照保密规定,2年后移交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需由查阅人申请,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查阅指定内容。
第四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工作,并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催办。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